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周至县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3919号
上诉人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至县秦岭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5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春 哲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孙 鹏
书 记 员 杜 涤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