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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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1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2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5805元,执行费55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陕0124执15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西安市生态区,查封期限三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中申请不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案件的申请,**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24执1573号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军
审判员赵建峰
审判员高攀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管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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