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3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青、**,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陕西锦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商砼款20万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523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来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