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525号
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毅,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后收取19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二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