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854号
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一号汇鑫IBCA座10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夏贺兰县。
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