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6679号
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源雪,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陆方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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