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利辛县红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6362号
保全申请人:杨仙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杨堰村坡湾5组0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76××××××××。
被申请人:利辛县红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前进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3966647777。
法定代表人:杨红影。
被申请人: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1号15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6345981。
法定代表人:徐章来。
原告杨仙华诉被告利辛县红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仙华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保函编号:XX)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仙华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利辛县红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利辛县红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00万元范围内限额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杨仙华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继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邢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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