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73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1号1501室-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7776345981。
法定代表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657号1幢61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0893239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恒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