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2财保1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9847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984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 林
书记员 韩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