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8505号
原告石家庄厚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井陉县上安镇白王庄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厚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厚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振洲
书记员 王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