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合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4033之1号
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合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循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业,该公司董事长。
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合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3元,减半收取计4486.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