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166号
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合佳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天诚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