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福建菲特尼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4民初521号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卢远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斌,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菲特尼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五一三路440号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菲特尼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福建菲特尼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4.10元,减半收取计847.05元,由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凯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艳
书 记 员 陈燕洁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