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4民初103号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红旗街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9375250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象鼻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9176264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二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间。原告城投公司于2018年9月6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城投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06元,减半收取72953元,由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邓月兰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