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24民初812号之一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红旗街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93752500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象鼻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91762641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52元,减半收取68426元,由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发贞
代理审判员*芬
人民陪审员施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