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24民初812号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93752500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91762641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