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24民初869号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松溪县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闯,该公司经理。
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松溪县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诉争借款已达成和解并核销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松溪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