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3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代理人***,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14号2025铭广智创园厂房B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422XW。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2、改判**软件公司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差额471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软件公司负担。
上诉人**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1、判决**软件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4000元;2、判决**软件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0月工资23364.61及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1日工资17114.71元;3、判决**软件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4452.58元;4、判决**软件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413.79元。
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上诉人**软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软件公司的答辩意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1、**软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572元和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27000元;2、支付2018年10月份工资27000元、2018年11月份21天工资18620.69元;3、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2.76元;4、支付2017年度工作日加班工资204005.1元;5、支付2018年度工作日加班工资171351.9元;6、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上诉人**软件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软件公司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4000元;2、不予支付2018年10月份工资23364.61元及2018年11月1日至21日工资17114.71元;3、不予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律师费4452.58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软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如下款项:1、2018年10月份实发工资23364.61元、2018年11月份21天的实发工资17114.71元;2、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000元;4、律师费4452.5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深圳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软件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和约束。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只是提出其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满15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包括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事实,故其主张2016年至离职前均按照每年10天年休假计算,据此,其未休年休假共计19天,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7172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软件公司主张依据《公司管理规定》,***无故旷工三天,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因**软件公司提供《公司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脱离岗位1小时视为旷工0.5天,脱岗连续3小时视为旷工1天,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者,予以辞退”,该相关规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而且,**软件公司亦无举证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对***进行公示和培训,故该管理规定依法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依据。因**软件公司以上述标准认定***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并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一审认定**软件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认定**软件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10月份实发工资为23364.61元、2018年11月份21天实发工资为17114.71元、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律师费4452.58,均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与上诉人**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深圳市**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