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6783号
原告(互为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代理人***,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互为原告)深圳市宝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14号2025铭广智创园厂房B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422XW。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2年11月12日。
二、工作岗位:网络产品架构师。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已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离职时间:2018年11月21日。
五、离职前12个月应发月平均工资:27000元。
六、2018年10月及11月工资:***裁时确认被告尚未发放原告2018年10月实发工资23364.61元、2018年11月实发工资17114.71元,被告应当足额支付,被告提出将工资作为赔偿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七、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连续工作满10年,故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其依法应享有2016年年休假5天,2017年年休假5天,2018年年休假4天。被告每年春节统一放有薪假3天,故已安排原告休年休假9天,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413.79元(27000元÷21.75天×5天×200%)。
八、关于加班工资:原告主张存在平时及周末加班,被告仅予以调休,未计算加班费,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平时加班工资204005.1元(27000元÷174小时×876.48小时×150%)、2018年平时加班工资171351.9元(27000元÷174小时×736.19小时×150%)。被告主***需经过OA系统申请并进行审批,并非打卡就等于加班,近两年原告加班时数已经调休完毕。本院认为,被告已通过OA系统对加班申请单及请假单进行公示,原告亦多次通过OA向被告提交周末加班申请进行审批,可认定原告明确知悉加班须经批准后才能进行的规定。现原告未提交平时加班申请,仅凭打卡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平时加班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及2018年平时加班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离职原因:2018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存在上班时间多次离开公司办公区、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脱离岗位1小时视为旷工0.5天,脱岗连续时间3小时视为旷工1天,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者,予以辞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已对考勤表中上下班忘记打卡进行签卡,并经领导审核,提交签卡单、光盘及文字说明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原告违反外出申请制度,长期外出半夜回来打卡,提交关于公司员工请假、外出申请、签卡单等考勤问题的处理规范、考勤管理办法、光盘及文字说明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光盘来看,原告2018年10月23日、24日、29日、30日、31日、11月1日期间存在中午外出,晚上23点回公司打卡的情况,原告关于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做产品推广,需要外出找客户的主张未经被告确认,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原告存在旷工的事实。原告已签名确认的《公司管理规定》载明“无故旷工三天者,予以辞退”。被告在仲裁审理期间未能提交《考勤管理办法》,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考勤管理办法》不予认可,主张未经公示或培训。现被告依据《考勤管理办法》累计原告的旷工时间,但不能证明原告知悉该规定,故被告以原告累计旷工时间达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5572元(25044元/月×6.5月×2),原告仲裁仅要求支付32400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超过部分本院不再支持。
十、关于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律师费: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452.58元(376893.11元÷846460.45元×10000元)。
十二、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10月份工资27000元、11月份21天的工资18620.6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2.76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平时加班费204005.1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11月21日期间平时加班费171351.9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金324000元;6、被告支付原告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27000元;7、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十三、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1)2018年10月实发工资23364.61元、11月工资21日天的实发工资17114.71元;(2)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000元;(4)律师费4452.58元。
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325572元和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27000元(2012年11月12日入职至2018年11月21日,约定远原告工资27000/月,计算13个月经济补偿,且被告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10月工资27000元、11月工资21天工资18620.69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4482.76元(从2016年计至2018年11月12日,共计30天,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工作日的加班费204005.1元(依据考勤打卡记录,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加班876.48小时);5、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工作日的加班费171351.9元(依据考勤打卡记录,2018年1月1日至11月21日的工作日共加班736.19小时);6、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十五、被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4000元;2、不予支付2018年10月工资23364.61元及2018年1月1日至11月21日工资17114.71元;3、不予支付律师费4452.58元、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为原告)深圳市宝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互为被告)***如下款项:
1、2018年10月份实发工资23364.61元、2018年11月份21天的实发工资17114.71元;
2、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
3、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4000元;
4、律师费4452.58元。
二、驳回原告(互为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互为原告)深圳市宝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黄 丽 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