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04民初3801号
原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1号5幢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乃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南九楼庆亚大厦A座413室。
法定代表人:高同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29元,减半收取计18864.5元,由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