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1号5幢21层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9822795T。

法定代表人:陈乃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上诉人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在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于2019年10月12日向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