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91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臻、王艳丽,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1号5幢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富豪。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