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5065号
原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金凤路6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226E。
法定代表人:周克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878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重庆市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