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34号
原告:宜兴市隆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0973。
法定代表人:顾建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87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兴市隆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隆昌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隆昌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元(已减半收取),由隆昌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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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