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内江市恒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530号
原告:内江市恒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松山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823986417。
法定代表人:郭双萍,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8789U。
法定代表人:林辉荣,董事长。
原告内江市恒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内江市恒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恒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0.35元,由原告内江市恒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 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