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868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69643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烈钢,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