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运道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运道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6079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被告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欢庆,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运道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金家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新街镇双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双圩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运道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街镇双圩村经济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运道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街镇双圩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运道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街镇双圩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