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民初4434号
原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中原康城尚阁**2207。
法定代表人:马向军。
被告: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家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