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6民初374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