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卞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6869160XP。
法定代表人:彭云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政文,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传宇,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撤回对***的起诉。2022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彭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程程
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