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239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彭云占。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卞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彦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