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山东某某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124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B座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山东***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信息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