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9124号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B座1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山东***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以与被告山东***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信息科技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信息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