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7604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村民

被执行人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惠莹,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执行人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130828,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与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联系,案外人董有田接听电话,他自愿承担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费用,并向我院执行专户交付案件款20000元,剩余案件款未按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完,且无法联系到案外人董有田,也查询不到其下落。现我院又与被执行人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称在渭南市地域内无任何工程承保业务,也未聘请申请人***为其公司进行工程建造,认为其中存在诈骗行为,并向白水县公安局以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为由申请立案侦查,白水县公安局于2019415日正式立案受理,该案件已转入刑事侦查阶段,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恢复执行。并依法约谈了本案申请人,告知了相关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60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王维涛

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靳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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