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某分局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418号
原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8号6幢2单元20708室。
法定代表人:桂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所地:西安市**区凤凰路街道办凤凰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毕文军。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西宁。
原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亓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豆
书 记 员 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