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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申38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桂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惠莹,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再审申请人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广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少锋
审判员 李光华
审 判 员 张战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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