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6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8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79766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