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