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96号
原告: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4号楼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毛平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璐,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永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雪,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楠,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鼎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明
审  判  员   宋 晖
审  判  员   刘仁婧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杨恩义
书  记  员   国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