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财保938号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济宁市华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8115965589528,住所地济宁市太白中路75号(五交化商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扈东青。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