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华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济宁市华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26民初60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告:济宁市华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65589528,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鸿顺运河新城门面416。
法定代表人:扈东青。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华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关在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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