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12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君,淮安市金湖县吕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史爱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长海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巫奇进。
第三人:吴克兵,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经安区。
第三人:万延月,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克兵、万延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2月23日、3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计4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夏红羽
人民陪审员  孙木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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