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君,金湖县吕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路3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锦旗,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长海创业基地一楼。
法定代表人:巫奇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7.75万元,第二被告在欠付的21.75万元范围内与第一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增量工程款部分另行主张;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关于被告江苏中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本院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长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金
书 记 员 汤金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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