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新执字第3939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通路电力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5735997-1。
法定代表人黄世聪,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西环街财达楼后6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616985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6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964.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爱芸
审判员谢文聪
审判员*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