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3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聪,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定县晶源大理石火烧板工厂,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
法定代表人陈利,场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定县晶源大理石火烧板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519元。本院派员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25519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祥贞
审判员孔祥村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