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1485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有车辆(已查封,申请人未提供其下落,暂无法处置)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36785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4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祥贞
审判员陈炳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