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新执字第3939-1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通路电力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5735997-1。
法定代表人黄世聪,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西环街财达楼后6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616985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联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乡涧油茶专业合作社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冬伟
审判员谢安
代理审判员华筱靓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