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02民初10488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205国道旁小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96WX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300574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环湖北路与珠江路交口万达大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332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皖0202民初104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联顺钢管扣件租赁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农业银行芜湖滨江支行1273××××9507)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310501773600000022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