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03民初4142号
原告:南阳高新区宏盛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第二工业园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610QN99。
经营者:***,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融创新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广场A座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08GM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工业园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300574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高新区宏盛租赁站与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蚌埠融创新珠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南阳高新区宏盛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高新区宏盛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