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5329号
原告:保定信时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创欣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1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牧龙玻纤制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牧龙村。
经营者:***。
原告保定信时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创欣茂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牧龙玻纤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保定信时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信时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信时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