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设备租赁站、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047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开封市**区杏花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3GAPN9L。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工业园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8300574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芜湖常福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弛